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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韦廷国、陈煌作退学处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12-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体育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团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计财处、图书馆、宿管科:

韦廷国(学号201108014059),体育学院2011级体育教育专业本科学生,在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任何教学活动;

陈煌(学号201308054013),化学化工学院2013级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学生,于2013年10月22日申请退学。

韦廷国、陈煌经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与学生处审核,报经2013年11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安顺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十六条及《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作退学处理。

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安顺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收到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或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安顺学院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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