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安顺学院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基地,全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中心)由实验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各类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条 实验室的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训场所。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有效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任务确定。全校实验室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较为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所必需的场所、配套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得低于60 平方米;

三、 有足够数量及基本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相对稳定的实验室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包括实验室主任和至少一名以上的专兼职实验管理人员;

五、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六、有满足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实验任务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申请新建实验室,须由院(部)级单位向实验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填写《安顺学院新建实验室申请表》,由管理职能部门初审,报学校审批并落实实验场地及建设经费后方可建立。

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销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的调整含实验室合并、更名、调换等。实验室的调整需由院(部)提出调整的详细理由和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室的撤销由院(部)提出实验室撤销的详细理由,以及原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用房、实验设备、实验室相关经费的安置处理办法等,经学校批准后,报送实验管理中心和国资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伍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