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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7文章来源:(安学院发〔2013〕55号)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是高等学校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客观要求,是学校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安顺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本科教学实验室在完成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基础上,原则上都要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并逐步提高开放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设备资源的效益。

第三条 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补贴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过程中必要的实验耗材。由于开放实验所增加的教学工作量,由实验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年终给予工作量补贴。各学院应积极制定相关政策、筹措资金,深入实施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条 学校组织对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院考核实验室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包括:开放实验项目、开放实验室。

开放实验项目:由实验提出相应实验项目,面向全校学生公开,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有兴趣学生自愿报名,按项目组织报名学生完成相应的实验内容。

开放实验室:由学院(实验中心)提出,以单个实验室为单位开放。开放实验室应做到在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基础上的全时开放,定期组织开放实验项目,随时接受学生预约实验,面向本专业学生开设专业相关的科学探究课程。

第六条 开放实验项目内容包括:教学计划要求的课内实验;实验室根据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培养需要设计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学生自立题目、自行设计的实验;学生参与科技创新训练、相关学科竞赛过程中相应的实验。

第七条 实验室要结合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进行开放。鼓励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为学生开发虚拟、仿真等实验。同时对于实践性很强的实验要促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的结合。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工程意识和科研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习基地、创新基地、专业实验室主要采取吸收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或支持学生自立科研课题等形式进行开放。

第九条  学院应将实验室开放与学生毕业设计环节有效结合,为学生开展毕业设计提供良好的实验与实践条件。

第十条 学院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学院具体的开放工作细则,加强现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提高实验室开放管理水平。

第三章 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实验管理中心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负责实验室开放过程中的项目立项审核、经费筹措、工作量认定、年度考核等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为实验室开放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加强过程管理,保障实验室开放工作效果。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立项申报,各学院组织相关实验室,填写相关申请表,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通过审批立项的开放实验项目接受学生报名,按开放实验项目内容和开放实验室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实验室开放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开放实验项目执行完成,承担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填写开放实验项目结题验收表,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学院负责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将项目结题情况及相关资料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在实验室日志本上登记、备案。各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实验报告,实验室应及时总结,并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开放实验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根据检查与评估结果核定耗材补贴额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取消其开放实验室资助资格,收回已经资助的相关经费。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开放实验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不能结题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以后的实施方案,经学院同意、实验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延期,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开放实验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1.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

2.选项学生人数等方面不具备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耗材费等开支,不得列支其它费用。开放实验室资助经费可用于必要的实验条件改善和实验设备购置。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的课外开放实验项目,符合基本要求的,经学院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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