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教学大纲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实验室中实验的开展应以实验教学大纲为指导,有完善的教学资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以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实验室应不断广泛借鉴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须完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发挥设备潜力,不断提高实验装备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学校布置的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处理与上报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结合本职工作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采取在职在校学习为主,派出脱产学习为辅,长
短期结合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工作人员水平,努力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所建立的实验室在校内没有重复设置。
(二)有科学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保障实验教学基本需要。
(四)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有稳定、长期的经费来源,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专职人员数应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来确定。
(六)有合理的工作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学校及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新实验室的一般审批程序是:各学院(部、中心)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结合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和新建实验室论证报告书,交实验室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建设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正式实施。建设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建设效果的检查,建设完成后要进行验收评估。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必须经过相应程序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与要求,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培养人才的需要,以及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
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学校归口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原则上按学科、性质与功能采用统管共用、共管共用、专管共用的方式设置。对于同一学科或实验内容相近、设备配备大致相同的几门课程应合并建室,同一学科的专业或科研实验室可与教学实验室合建,承担双重任务,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为全校教学、科研服务,通用精贵仪器设备,可设中心实验室。计算机基础语言课、非外语专业的外语课程、电教课程等所需公共教学设施,应统筹规划,二级管理部门原则上不独立建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依计划实施。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国资、计财工作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等专用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并且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可通过校际联合、校地联合,也可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积极引进外资和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
才培养的需要。凡学校已确定的重点发展的实验室都要从人、财、物等诸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重点保证。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学院二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各学院由一位负责人主管本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国资处、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实验室有关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落实上级的指示,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本校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编报实验室的各种统计数据,当好上级领导的参谋。
(三)制定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同时检查实施效果并加以完善。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评估、评比、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论证并拟定实验室设置与建设规划,拟定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执行年度采购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实验设备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体系;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协调共用工作;主持大型精贵仪器的论证和验收;负责实验设备的调出、调入、报废、报损等。
(六)协同教务处管理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保证实验质量。
(七)负责实验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八)协助校系共同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九)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督促并做好有关实验室劳动防护工作;编制全校劳防用品配置计划,发放劳防品。
(十)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工作。根据规模大小,可设实验室管理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 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实验队伍建设、检查与奖惩、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员要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及技术安全认定等工作。要根据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治理措施,制定管
理办法,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有害危险物品要设有专库或专门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凡是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检测实验室,都必须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检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技术操作规程等。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做好实验室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状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的各项指标及工作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以便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各项实验安全工作质量的提高。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学院(部、中心)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选聘具有高级职称、年富力强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担任(兼任)。
第三十三条 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教育部(教备局字O 0 8号文件)《高等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等,根据实验室的工作规范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操作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各项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中若与上级部门的要求相违背或冲突的,均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修订之曰起执行,由实验管理中心和国资处负责解释,原《安顺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安学院发[2009]14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