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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安学院发〔2024〕38号)

发布时间:2024-11-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安学院发〔2024〕38号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和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学校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等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均设置考务办。学校考务办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长任主任,分管考务工作副处长任副主任;各二级学院考务办设在教务科,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主任。

二级学院要认真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考试前要召开班会、监考教师培训会等考试动员会,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文件,明确各项工作职责、纪律和要求,向学生说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引导和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公平、守纪的品格和作风。

第三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将学生证、身份证放在桌面。

(二)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场考试。

(三)考试45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已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后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五)考生除必要的工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手机、电子辞典进入考场。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或者按照试卷书面说明,可使用相应规格型号的计算器。

(六)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的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按本办法和校内其他规定处理直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健全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的多元化学业考核评价体系,过程评价和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应占相当比例。课程学习中违反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课程作业抄袭的;

(二)实验报告抄袭,或者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的;

(三)期中、期末课程论文抄袭的;

(四)在课程学习中有弄虚作假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影响考场秩序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草稿纸、答题纸,或计算器、电子辞典等辅助器具,或手机、电脑等电子通讯和存储设备)进入考场,且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三)其他故意影响考场秩序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进行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旁窥他人试卷或者容许(含默许)他人旁窥自己试卷的;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私自带出考场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交卷后私自修改答卷的;

(六)非当场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扰乱考场秩序的;

(七)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考前允许,考试开始后在课桌、座位、身体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返回考场的;

(三)考试过程中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携带、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作弊情形;

(五)在无纸化考试中未在指定考点登录考试系统的;

(六)在无纸化考试中故意触碰或遮挡监控设备的;

(七)在无纸化考试考点安装使用U盘的;

(八)在无纸化考试中,未按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交卷,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

(九)在无纸化考试中,浏览网页、在线查询或翻阅电脑存储资料、查看电子影像资料、使用各类聊天软件或远程工具的;

  (十)在无纸化考试过程中,运行与考试无关或可能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他电脑软件及进程的。

第八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法违规获得试卷、答卷或者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的;

(二)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考试过程中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其他与他人共同实施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作弊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参与组织实施三人以上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和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求利益的;

(五)在同一轮考试中作弊再次及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作弊情形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或相关证据为准(考试事前或事后发现的以学生所在学院考务办和学校考务办的认定为准)。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监考人员应按以下流程处理:

1.立即收缴违纪学生的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

2.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学生考试证件(学生证和身

份证)、违纪或作弊物证(手机作弊需暂扣手机),并第一时间告知主考人员。主考人员立即通知巡考人员以及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或书记。由班主任、辅导员或书记要求考生当场书写书面检查。

3.将违纪的事实和过程填写在《安顺学院考场记录表》,并让考生对违纪事实签字确认。

4.如实填写《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并督促考生签字确认《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上书写所触犯的违纪条款及规定内容。特殊情况下,考生拒绝签名的,监考教师在“考生签名”处注明“拒绝签字”字样,同时请 2 名现场工作人员或学生作为见证人签字。

5.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立即将登记表及书面材料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考务办。

第十一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安顺学院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二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況下发现雷同卷或其他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 (连同证物) 报告课程承担单位或教务处。报告课程承担单位的,课程承担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及物证移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考务办核实后存档,并及时贴出违纪作弊通告。学生所在学院考务办将违纪作弊情况的书面资料转至学校考务办,由学校考务办根据违纪作弊处理程序行文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通过教师评卷、学生反映等发现的违反考场、考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本办法和校内其他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所有类别的考试。若本办法有与全国、全省统一考试不一致之处,以全国、全省统一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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