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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顺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学院教发〔2018〕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特制定《安顺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认定机构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认定机构

安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该学位论文存在涉嫌作假行为:

(一)在论文申请答辩阶段,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过高,校学位办公室怀疑存在作假行为;

(二)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在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在申请人已获学位后,在本校或者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评审中发现可能存在的论文作假行为;

(五)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

(六)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九条处理程序

(一)学校接受各种针对学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可向校学位办公室、教务处、纪委监察室和有关学院提供书面的举报信或口头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部门或组织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二)校学位办公室、教务处、纪委监察室和有关学院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举报后,应立即根据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然后决定是否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三)对于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校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调查,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采取回避原则。

(四)专家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定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调查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和调查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校学位办。

(五)校学位办公室将认定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认定。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意见及独立调查结果,作出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七)如果当事人对调查结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最终调查结论通报校学位办公室、教务处、纪委监察室和有关学院等相关部门。

(九)依据学校已认定结论,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教务处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本科生进行撤销学位和毕业文凭等处理;教师工作处负责对相关指导教师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四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在职人员,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学院(部门)。

第十一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编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其责任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因学生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将把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及相应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学院招生指标、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原《安顺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安学院教发[2013]121号)废止。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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